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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佚名

图为法官当场向被告人送达《恢复案件审理指令》。

6年前,山东省济南市市民吕某和张某给女儿取了一个既非父姓又非母姓的名字——“北岩云依”,并自创了“北岩”姓氏。结果,两人办理户籍登记时被拒绝。吕某认为户籍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于是于2009年12月以女儿“北岩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因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而中止审理。

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最新消息,法院近日依法恢复审理该案,并于4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其起诉。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吕某口头表示不上诉。

此案被媒体称为“全国姓名权行政诉讼第一案”,引发网友对“取名”标准的热议,有人表示,以后给孩子取名,不能太“任性”。

自创姓氏“北岩”登记遭拒绝

当初给女儿取名“北岩云翼”的时候,卢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接下来的麻烦竟然是这么大。

2009年1月25日,吕先生的女儿在山东济南出生。吕先生热爱传统文化,和妻子商量后给孩子取了一个很有特色的名字——北岩云仪。“北岩”是姓,“云仪”是名,两个字都有典故,也是夫妻二人人生经​​历的纪念,饱含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随后,吕先生以“北岩云仪”的名字为女儿办理了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这个名字既不是我的姓,也不是她妈妈的姓,而且很有含义。我觉得应该可以,但没想到在办理户口时会带来麻烦。”卢女士说。

原来,2009年2月,吕某到济南市燕山派出所给女儿办理户口。由于名字特殊,派出所咨询了历下区公安局,决定不予办理,理由是孩子的姓氏​​必须与父亲或母亲的姓氏相同,即“吕”或“张”,否则不能办理户口。为了办理户口,吕某又去了市公安局。

由于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济南市公安局对吕某为孩子取名、入户一事十分重视,并会同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向省公安厅进行了汇报,反复研究讨论,甚至还向公安部请示如何处理。随后,历下分局专门邀请了法律、民俗等专家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更为合理的决策依据。

当时,济南市公安局除了婚姻法外,还向鲁某提供了《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人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其批复的依据。其中关于公民姓名登记的部分规定:“新生婴儿申请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为父亲或者母亲的姓氏”;《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也规定:新生儿的姓氏应当在父亲姓氏或者母亲姓氏中二选一,不得选择第三姓氏。

“这种情况确实太特殊了,我们也想积极解决问题,哪怕他在四个字前面加一个姓,但对方不同意。”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一位相关负责人无奈地说。

最终,“北岩云翼”没有被纳入户口本,但卢某还是坚持自己的选择。

“现在很多父母给孩子取名都是两个姓,如果合适就好,但很多都不太合适,四个字合在一起怎么读也是个问题。少数民族不是也有不分姓氏和名字的名字吗?用法不是不一样吗?”陆说。

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监护人“北岩云依”的名义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户政部门侵犯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

但没有想到,这场官司竟然打了六年。

法院因存在疑问裁定暂停适用该法律

历下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0年1月、3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历下法院行政庭法官任军担任本案审判长。

庭审中,吕某提出两点诉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有命名权,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命名权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是男女平等的表现,并不是必须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所以公民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算命大师 ,也可以选择其他姓氏。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不同意:《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姓名权给孩子起名,但没有具体规定。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夫妻离婚后子女改姓的问题答复称,《婚姻法》第22条是中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而且《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婚姻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实施。 原告吕某及行政机关无权对法律作出扩大化解释,即子女只有随父姓或随母姓两种选择。法律确认姓名权,是为了使公民能够以书面符号即姓名明确区别于他人,实现自身的人格与权利。姓名权与其他权利一样,受到法律限制,不能滥用,否则将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不明确。

任军经审理查明,原告“北雁云翼”对被告雁山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的事实和程序均无异议,双方主要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存在分歧。

由于该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报请主管机关解释或者确认,历下法院于2010年3月依法裁定中止审理。随后,历下法院将此问题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塔罗牌怎么玩,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问题作出立法解释。

经过五年的等待,案件终于迎来转折

2015年4月21日下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头条《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今日在济南恢复审理》。一个小时后,该消息迅速被人民日报新闻客户端、新华网、人民网等媒体刊登转载,引起众多公众人物的关注。

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权威公告,因现有主管机关已作出说明,中止审理原因已消除,该案于同日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恢复审理,审判长向原告法定代表人鲁某邮寄发出《恢复审理通知书》,并当场向被告人送达《恢复审理通知书》。

“如果这场官司赢了,以后我们就可以给孩子取任何名字了,对吧?”“家长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孩子愿不愿意用这个名字?”“孩子现在怎么样了?安定下来了吗?”……“北岩云逸”的现状,成为媒体、网友关注的话题。

这也成为卢某五年来最牵挂的事情。

吕某起诉时还在部队服役。案件中止后,吕某夫妇带着原告“北岩云翼”离开济南,转业到广东深圳工作。五年后,法官费尽心机找到吕某的联系方式,并邮寄给他一份《恢复开庭通知书》。这起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姓名权行政诉讼案终于迎来转机。

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其中立法解释第二款采取“列举+概括”的形式,规定了除父姓、母姓外起名字大全,还可以选择随父姓的三种情形。

《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以外的姓氏:(一)随其他直系血亲的姓氏;(二)由非监护人抚养,随养父母的姓氏;(三)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择姓氏。”

该立法解释第一款重申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同时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作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审判长任军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法定代表人吕某所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立法解释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要求。该规定对选择父母姓氏以外的其他姓氏设定了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其中,“不违背公序良俗”是选择其他姓氏应当满足的最低规范要求和道德义务。而“其他正当理由”的存在则要求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有目的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立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山东高院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专门答复。

原告主张不符合公序良俗被驳回

对于中国人来说,名字不仅是一个符号,更体现了一个家庭的思想观念、价值观、理想命理学,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透过名字这个小小的窗口,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过去,剖析未来。

和很多家长一样,吕先生为孩子的名字付出了很多心血,这无可厚非,但公民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任军告诉记者,所谓“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俗,要求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守社会秩序,顺应良好风俗,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还要求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看,子女继承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也便于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者的主体社会关系作出初步判断。如果任由姓氏任意选取,甚至任意创造,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对社会和他人不利,也容易造成社会管理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我国姓氏主要为客观传承、祖传,名则为主观创姓、父母所赐。如果任由公民根据个人喜好选择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就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违背社会良俗和普遍的道德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良性社会控制。因此,本案中“北岩云翼”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姓名公序良俗的规范要求。

对于本案是否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条件,法院认为,选择父母以外姓氏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现实抚养关系发生变化、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人格尊严的需要等情况下。

任军认为,本案中,原告“北岩云逸”的父母创设“北岩”为姓氏,并选择“北岩云逸”作为女儿的户口名称,是因为“‘北岩云逸’四字取自中国古典四首名诗,寄托着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这种理由是基于个人的喜好和意愿创设姓氏,明显具有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正当理由八字起名,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4月24日,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翼”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雁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翼”名义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这起姓名权诉讼案件的判决,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也为社会公众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权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山东政法大学教授杜玉霞说。

勇于公开,考验司法公信力

后记:

确保个案公正、严格依法办案,是法院始终坚守的信念和不可逾越的底线。在办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特别是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时,宣传是最好的盾牌。

在“全国姓名权行政诉讼第一案”恢复审理宣判的重要节点上,@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历下法院等均在第一时间主动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宣判当天,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发布的“全国姓名权行政诉讼第一案一审判决书”阅读量达2.6万余次,“姓名权行政诉讼”也成为当天网络热搜词。

法官作出判决依据充分,释疑解惑,并通过新媒体平台,结合案件情况,向广大网民进行了有益的法制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新媒体等方式推进司法公开,赢得了社会广泛认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在行政审判方面,尤为引人注目:全国首次实名报道10起“民告官”案件、全国首次在微博直播专车行政诉讼案件、全国首次在微信发布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件……

正如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所说:“法院行政审判坚持司法公开,扩大和延伸行政审判的影响力!”

(文、图:纪小锤)